可再生能源審批權有望下放地方
發表時間:2013-5-8
瀏覽:次
摘要: 企業稱其有助于項目精耕細作 業界人士認為,未來地方的可再生能源布局將更加因地制宜,而企業的區位優勢則將更加凸顯 ■本報記者于南 4月24日,坊間流傳的一則消息頗為引人注目?! 蟮?,依照國務 ...
企業稱其有助于項目精耕細作 業界人士認為,未來地方的可再生能源布局將更加因地制宜,而企業的區位優勢則將更加凸顯 ■本報記者 于南 4月24日,坊間流傳的一則消息頗為引人注目。 據報道,依照國務院要求,國家能源局將減少審批項目。其中,除擬下放的電力、煤炭項目審批權(火電單機60萬千瓦以下、煤炭新增產能120萬噸/年以下)外,風電、太陽能、水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審批權,亦有望全部下放地方。 作為與之相呼應的建言,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張國寶近期曾頻繁呼吁簡化可再生能源審批機制。他認為,風電、太陽能均屬分散的小容量電源,沒有必要拿到中央政府層面來審批。 對此,英利集團總裁特別助理梁田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審批權的下放,或將意味著申報可再生能源項目程序的去繁就簡。這將有效提高可再生能源投資效率”。 而在漢能集團長期負責項目申報工作的相關人員看來,這一項目申報機制的變化,將對地方可再生能源格局及相關企業產生深遠影響。他向《證券日報》記者預測,“如此一來,地方的可再生能源布局將更加因地制宜,而企業的區位優勢則將更加凸顯”。 可再生能源申報 項目難落實 以我國2009年開始實施的一項支持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商業區進行集中建設用戶側光伏發電的政策——“金太陽工程”申報流程為例,在每年最新的“金太陽示范工作通知”發布后,項目實施單位需按有關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按屬地原則上報省級財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門。此后,省級財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按類別匯總后,聯合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待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審,公布示范項目目錄后,凡列入目錄的示范項目還需完成關鍵設備采購合同和能源管理合同簽訂、電網接入許可等準備工作,并在履行審核備案手續后,需及時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最終,財政部核定補助金額,并按70%下達預算,剩余資金在項目完工后進行清算。 上述漢能集團相關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在這種‘項目實施單位對國家部委’的審批機制中,地方有關部門實際上只能起到審核申報材料是否規范,匯總材料并上報的作用。他們無法提前根據地方情況提前排兵布陣,因地制宜選擇支持項目。更為關鍵的是,受到申報時間制約,項目實施單位也僅能做到堆砌申報材料內容,無法深耕細作”。 而這里所謂“深耕細作”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在項目沒有獲得金太陽補貼前,項目實施單位實際上是在‘憑空’準備材料(難以做到與用戶側、電網充分溝通),這可能造成項目在列入示范項目目錄后,仍然面臨流產的風險?!痹摴ぷ魅藛T表示。 事實亦是如此,《證券日報》記者發現,在2012年11月7日發布的《關于組織申報金太陽和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通知》中,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地方將相關文件和材料于11月15日前上報。而這也就意味著,地方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完成申報、審核、匯總、上報的全部過程,僅有8天時間。 審批權下放 有助項目精耕細作 上述以外,梁田還向記者表示,“審批權下放,地方或將簡化申報程序。而這就間接縮短了光伏電站的建設周期,增加了光伏業的投資效率”。而漢能集團相關工作人員認為,“審批權下放,地方可以更好的協調發展、合理布局可再生能源產業。若無需企業在某一時間段內扎堆申報,這些企業也可以更好的準備、落實擬申報項目。這也使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更加符合其自然規律”。 4月22日,與“可再生能源項目審批權下放”一并見諸報端的另一重磅消息是,媒體稱,目前有關國家能源局的政府機構改革“三定方案”已進展到最后協調階段。 據報道,待這份以“政監合一”為目的,實現能源局與電監會職責合并的“方案”上報國務院討論通過后,將開始正式組建新能源局,并調整和修訂2013年能源局工作目錄。 雖然業界就此評價褒貶不一,一方聲音認為,此舉將結束電力監管游離于能源管理之外、監管乏力的格局,完善能源監督管理體制;而另一方則認為,成立專業化的能源監管機構是國際能源監管模式的主流。 不過,在大多數可再生能源企業看來,電監會官員更易從能源實際供需情況和電力多樣化的角度制定政策?!叭綦姳O會與國家能源局職能合并,未來新組建的國家能源局將更加重視,且具有權利管理可再生能源并網問題?!绷禾镎J為。 |